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行申697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东坝头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系第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人。
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因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终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重大冲突;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超时效、未召开听证会等程序不合法问题;认定结论严重错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2日***在郑州市铁道警察学院项目工地施工时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2016年6月29日***提起与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2017年9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民终7973号生效判决,认定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10月26日***之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正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上述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正确。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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