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69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培,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东坝头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子锋。
被告:***,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黄杰。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峰重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