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民辖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体育场内体彩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嵩县。******
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6幢1单元22层2207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昊人力资源公司)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25民初1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农民工追讨自己劳务报酬案件,案由应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涧西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选择其中之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嵩县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河南中昊人力资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原告主*系“工资”,原审法院将本纠纷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从而确定由原审法院管辖于法无据。管辖权问题属于程序问题。原审法院直接将工资等同于劳务报酬,而非劳动报酬,将本案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何在?是否系先入为主,在程序审查中审查实体问题?如原审法院确系根据原审原告提交的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认定案件性质,则程序违法,对本案被告而言,有失公允。民事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原审原告主*的系“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制服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于企业因工资为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如列我公司为被告,则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管辖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劳务合同纠纷从而确定管辖权,与本规定不符。原审原告要求各原审被告连带责任,单位明确主*法律关系的依据,如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规定,则本案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综上,无论是适用劳动争议相关规定,还是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规定,本案均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基于原告起诉而启动,原告诉求能否成立,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须经实体审理确定。本案系原审原告***依据原审被告***出具的证明条,主*三原审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报酬,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规定,本案三原审被告住所地所在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辖区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河南中昊人力资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