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1891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祁县。
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工街道八一路枫叶国际第一幢1**22层01、0204、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