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1891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祁县。 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工街道八一路枫叶国际第一幢1**22层01、0204、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