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129号
原告:***,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工街道八一路枫叶国际第一幢1**22层01、0204、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