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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151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娟宁、***。 被告***。 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明。 原告***诉被告***、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因涉案项目所在地、被告***的居住地、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所属辖区。经本院核实,涉案项目(大华公园世家3期)及被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以西、XX大道XX幢XX室)系西安市雁塔区管辖范围,故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77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