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3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铸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6街坊4号院2幢2-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铸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8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8民初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