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02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冬青街22号,组织机构代码:76486346-3。
被执行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翟庄村委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31805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河南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1702民初9403号民事调解书判定: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河南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正在被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置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