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好良。
被执行人:鹤壁市兴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西明。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兴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611执8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晨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