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兴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鹤壁市兴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60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鹤壁市兴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别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兴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条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海兵
审判员侯轶
代理审判员杨政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