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03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0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鹤壁市兴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别名***),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兴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调查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轶
代理审判员付高强
代理审判员杨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