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执1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91410526599135699A,住滑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4105266716556572,住滑县人民路中段路东(城关段)。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豫0526执1662号的裁定,冻结了中信银行账户:81×××18_000001,人民币,463437.76,中信银行安阳分行营业部,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信银行账户:81×××18_000001,人民币,463437.76,中信银行安阳分行营业部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振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