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执1662号
申请执行人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91410526599135699A,住滑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4105266716556572,住滑县人民路中段路东(城关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18日生效的(2019)豫0526民初1678号判决,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原告11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安阳分行营业部的账户81×××18_000001存款463437.76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振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