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财保143号
申请人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保军职务董事长
地址滑县城关镇五里铺村东南路西。
委托代理人张守仁,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国涛职务董事长
地址安阳县辛村镇府前路1号(镇政府院内)。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卡号:16×××21)内3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做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卡号:16×××21)内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建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