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安阳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6民初5806号
原告: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滑县城关镇五里铺村东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保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云,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县辛村镇府前路l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涛,职务:董事长。
原告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阳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27512.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河南京媒滑州热电联产项目D标段二工区施工。期间,赊欠原告商砼用于该项目,截止到2020年11月25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商砼货款3027512。65元,被告承诺自2020年12月份起,每月20目前偿还50万元至全部还清,最后一次还款包括尾款。按照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5月20日之前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违反约定,没有还清欠款。
被告安阳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安阳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被告赊购原告混凝土用于承建河南京媒滑州热电联产项目D标段二工区施工。后双方经过结算,截止到2020年11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商砼货款3027512.65元,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承诺自2020年12月份起,每月20日前偿还50万元至全部还清,或每月不定额还款,6个月之内结清所欠款项。否则自愿向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欠款总额月息两分的利率支付所欠全部货款利息至还清为止。但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营业执照、保证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赊购原告混凝土欠原告货款3027512.65元,有被告出具的保证书证实,事实清楚。原告关于被告支付货款3027512.65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货款利息,根据保证书约定,利息应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3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027512.65元及利息(利息以3027512.65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10元,由被告安阳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春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