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703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滑县城关镇五里铺村东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39号。
法定代表人:钱树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