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五里铺村东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保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长垣县。
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26民初1053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于2020年9月1日前付清欠款73300元及利息。因被告***未依据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滑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2月20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一、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银行存款12577.63元,网络资金账户内有存款3028.81元,本院已做出冻结、扣划措施并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投保信息。
四、2021年3月2日,前往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26日,委托长垣市人民法院前往长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房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4月20日,前往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开具住房公积金账户;2021年5月26日,委托长垣市人民法院前往长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未在其户籍地未开具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2021年4月27日,前往滑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国土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
七、2021年5月25日,前往牛屯镇北街村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找到被执行人行踪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
八、2021年5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户籍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行踪信息。
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做出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处置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733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5606.44元,尚余57693.5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振亚
审判员 李国勇
审判员 赵迎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