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兴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再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原审被告:田高元,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辉县市兴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乡时***。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新焦公路帝景华庭精典社区2号楼3**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田高元、***、辉县市兴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新乡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7民终356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豫民申212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07民终3564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吕 亮 审判员 杨 府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来振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