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再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原审被告:田高元,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辉县市兴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乡时***。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新焦公路帝景华庭精典社区2号楼3**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田高元、***、辉县市兴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新乡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7民终356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豫民申212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07民终3564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吕 亮
审判员 杨 府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来振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