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24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红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关于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1217400元及利息,诉讼费8827元、执行费14574元,未受偿金额为1217400元及利息,诉讼费8827元、执行费145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有一辆车(北京现代牌豫H×××**),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魏倩
审判员孟靓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