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624号
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红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国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光会,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红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高巨模,总经理。
被告:大同同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花园屯乡前井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同同茂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