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1民初199号
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红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7834109295。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获嘉县红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国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068272。
法定代表人:朱张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7073XK。
法定代表人:朱张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巩义市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永新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959596535。
法定代表人:曹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正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白云山路新兴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66246565L。
法定代表人:席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义市三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因疫情期间取证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银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