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焦作桦洋置业有限公司、焦作桦洋置业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桦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政府东邻。
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宁,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桦洋置业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沁河路东段(龙源街道西仲许村)。
负责人:杨春国,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宁,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红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国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帅召,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段春祥,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三阳乡段口村富民西街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路芹,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桦洋置业有限公司、焦作桦洋置业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段春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人民法院(2021)豫0823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二审期间的举证,本案还存在着段春祥与焦作桦洋置业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对几份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等事实、问题予以综合、全面、准确地认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实际履行当中,施工变更、增减是常见现象;焦作桦洋置业有限公司、焦作桦洋置业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二审主张本案存在着未完工工程,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段春祥一审主张合同以外还发生有93万元的施工价款,本案需要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予以充分举证、质证,准确认定本案应付、欠付工程价款数额。本案二审出现了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3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作桦洋置业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焦作桦洋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张雪娇审判员余同云
[院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