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巩义市任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任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石灰务村钢材市场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371059163。
法定代表人:任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红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7834109295。
法定代表人:高国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任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