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民初2522号之一
原告:景县北留智明珠建材城
经营场所:景县北留智镇常庄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7MA083UBW43。
经营者:**中,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景县。
被告: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衡德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8313401E。
被告:河北省景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景县景安大街8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4337。
景县北留智明珠建材城与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景县北留智明珠建材城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北留智明珠建材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元,由原告景县北留智明珠建材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