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5393号
再审申请人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民终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施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聘任的工程监理王俊仁作出了工程决算(草案)清单,并出庭作证,所证实的相关工程价款应予采信,再审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约定了有效工期,实际施工期不明确,施工工程亦存在多处增减项等,再审申请人主张工期延误,理据不足,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彦波 审判员  邢荣允 审判员  崔 普
书记员  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