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2432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原告:***,女,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秦军霞,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河北省景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景县景安大街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4337。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军霞、***、河北省景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9893元,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代宪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温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