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9112号
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四大街交叉口天明园小区2号楼1单元6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26936277。
法定代表人:王延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邦宏,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浅井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6226572W。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总经理。
被告:**(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环路北江山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967882422。
负责人:陈百诚。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历红,女,汉族,1956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5元,减半收取计6098元,由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林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