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民初50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浅井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