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3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浅井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历红,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新鹏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慧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杰,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辉,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河洛路与三山路交叉口润升大厦1幢1单元807号。
法定代表人:贾智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亮,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9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1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海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