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2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浅井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
法定代表人:金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与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03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94287.68元及利息,诉讼费451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1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可用余额较少,在20元以下,未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开户。
三、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位于洛阳市××工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三块国有建设用地(豫20**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32151号、洛市国用(2012)第03006795号、洛市国用(2012)第03006793)。本案已查封了上述土地,但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
四、本院2020年11月16日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金阳列入限制消费令名单,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到被执行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金阳作出强制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因未查找到人,未实际拘留。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到法院进行终本约谈,亦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执行到位0元,494287.68元及利息,诉讼费4515元,执行费755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罗炜
审判员  雷丽霞
陪审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