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29民初3899号
申请人:**(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浅井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6226572W。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河滨街道办事处滨河大道与志远路交叉口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7921895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上述财产保全金额共计440万元。申请人**(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以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号为HNLYBH20210137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金额44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