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9112号
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四大街交叉口天明园小区2号楼1单元6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269362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浅井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622657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环路北江山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967882422。
负责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56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5元,减半收取计6098元,由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