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91民初50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浅井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