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23民初432号
原告:**县金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薪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乃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
被告: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帅。
被告: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锦锋,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2。
负责人:李建平,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锦锋,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金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县金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金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金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5元,由原告**县金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姣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