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盘石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3707号

申请人:***市盘石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市裕华区方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海舰。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志斌。

被申请人: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委。

原告***市盘石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普通合伙)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盘石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5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市盘石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普通合伙)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