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1290号
原告:***,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委,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五喜,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24号。
原告***诉被告***、被告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袁园
书记员黄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