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民初2059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平邑白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宽城区新月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1239935327。
法定代表人:王雨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子朔,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
原告***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德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