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02执48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陈固乡。
被执行人: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林州市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741956.6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承担本案执行98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支付申请人*某某人民币50000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偿还人民币400000元,尾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州市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执484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田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