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承德永昊同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被告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桥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承德**同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飞机场华锋世纪城一期A-E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中居宅福隆小区B座二层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住宅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万桂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同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同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320.00元、保全费4520.00应收1018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660.00元。
审判长付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