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住宅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浩,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市瑞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