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开元街道田西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再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元林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锋,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开元街道田西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开元街道田西峪村。
法定代表人:付治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生,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市开元街道田西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西峪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5民终141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豫民申281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通公司再审称,1、一审程序违法。河南四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涉案的仓储项目进行造价鉴定,并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了《林州市田西峪村仓储项目工程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一审法院在收到该征求意见稿后没有组织质证,导致鸿通公司未能对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错误及时提出意见,鉴定机构按征求意见稿出具鉴定意见,侵害了鸿通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利,给其造成588094.67元的损失。2、生效判决对已付工程款认定错误。田西峪村委会总共给付鸿通公司四笔工程款,共计1791202元,质保金55398元未给付。一审时因其工作人员将给付金额说错,导致认定数额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田西峪村委会给付其工程款1059173.4元。
田西峪村委会辩称,一审法院在送达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时,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有意见及时反映,但在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生效判决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当。原审按照鸿通公司认可的数额认定已付工程款为1846600元并无不当。已付工程款的数额实际应为1791202元。请求驳回鸿通公司再审其他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豫05民终14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利平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段合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