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4民初905号
原告: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3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317679904B。
负责人:李玉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增辉,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大道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8925237K。
原告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德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田贝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