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财保834号
申请人: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元林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林州市开元街道办事处田西峪村村委会,住所地林州市开元街道田西峪村。
申请人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市开元街道办事处田西峪村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1327758.01元或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941058100011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开元街道办事处田西峪村村委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327758.0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