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81民初603号
原告:石相生,男,汉族,1947年2月15日生,住林州市。
原告:**庆(被告***妹夫),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生,住林州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8月19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安路15号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开发区金鑫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林州市太行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石板岩乡石板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相生、***与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州市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太行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了进行审理。原告石相生、**庆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相生、**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3元,减半收取计4071元,由原告石相生、***负担。
审判员方林太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