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

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民初7175号
原告: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S226翟阳线中段。
法定代表人:***,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芳,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原告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无故涂改起诉状,且未加盖该公司公章,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