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

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财保2151号
申请人: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S226翟阳线中段。
法定代表人:牛青周。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生,住林州市。
申请人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9080元或等价值动产不动产。申请人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59080元或等价值动产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