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

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财保19号
申请人: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S226翟阳线中段。
法定代表人:牛青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芳,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兴林花园8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生,住林州市(售房部)。
申请人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4622.7元或等额价值的动产、不动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841058100000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4622.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