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

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1902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S226**线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0528.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