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

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民初1054号
原告: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牛有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芳,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新。
被告:***,男,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