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1106-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女,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负责人:莫江**,经理。 被告:杨**,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林州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对林州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康 健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